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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而由美国律师协会对司法部拟出的供总统选择的法官候选人一般都要求法官有专业经历及良好表现等。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三,批准(或决定)产生的人员不是由批准(或决定)人免,这种情况下任和免的批准(或决定)人虽然不同,其提名人却往往是相同的。
[70] 参见李惠宗:《对总统罢免、弹劾、倒阁权行使之法理》,《月旦法学杂志》第136期,2006年9月。[22] [德]卡尔·施米特著:《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二、得联邦议会议员过半数票者为当选。[35] [美]查尔斯·A·比尔德著:《美国政府与政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65页。在美国历史上,对于是否应该罢免法官曾有过激烈的争议,最后反对声还是占了上风,塔夫脱总统和鲁特参议员认为,对法官实行罢免,将会使庸碌无能之辈坐上法官席位,将生龙活虎和独立不羁的人物撵走。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0年06月26日11:12 [52] 肖蔚云著:《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2页。[36]而由美国律师协会对司法部拟出的供总统选择的法官候选人一般都要求法官有专业经历及良好表现等。[17] 见《各国议会制度概况》,转引自田穗生等著:《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69页。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7] 依日本宪法第6条的规定,天皇任命的对象是总理大臣(依据国会之提名)和最高法院院长及审判官(根据内阁之提名),不包括国务大臣。因此法官如果没有违法犯罪等行为,就不应被撤换,而因违法犯罪下台在性质上应属于弹劾而不是罢免。[21] [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3页。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著:《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94、996页。
[25]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著:《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组织其他国家机关通常是通过选任(选举或决定)其它国家机关领导成员来实现的,如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任免权的范围包括中央一级所有国家机关的领导人,[90]通过对他们的选举、决定来组织这些国家机关,从而构成国家机关的横向体系。如美国总统宗教上信新教似乎是当选的一个先决条件,曾经有过律师或军人或州长的经历都可能提高一个人当总统的价值。如果说议会的立法权是议会对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民的普遍约束,那么议会的任免权则是议会对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较为具体的制约,它与议会的另一个重要武器——财政拨款,有几乎同等的分量。
[87]议会关于行政事项的本来职责,不是要用它自己的表决来作出决定,而是要注意使那些必须作出决定的人是能够胜任的人。而宪法作为公法领域有关政治体系的组织法或根本法,专注于政府的基本组织结构和那些担任政府职务的人的权力,[86]因此它既规定了议会的产生,也规定了政府的成立,还有国家元首、法院等国家机构的条款(虽然更详细的操作规范通常在有关选举法、组织法等宪法性法律中)。各国宪法大都规定了议会拥有类似的任免权,通常议会担负着选拔国家级政治人才的主要功能,而被选拔者工作成绩的好坏也主要由议会来评议(监督),并因此而决定其去留(是否免)。[79] 政府官员引咎辞职、问责制与治道变革,2006-4-1 下午 08:51:05 全球品牌网 Fname[80] 王北京:《谁有权接受并同意政府官员的引咎辞职?》,人民网2004年5月12日。
[82]可见缺位并不涉及免,但有相应的任的需求——补缺,缺位需要补充,补不上权力就可能中断、脱节,从而破坏权力秩序。免是任免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不能没有、也不能完全不使用、但却是不宜大量使用的权力。
[36] 亨利·丁·亚伯拉罕著:《法官与总统》,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转引自陈业宏等著:《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95页在美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可以对法官提出弹劾。
(《法官法》第9条第6款)。免去汪恕诚的水利部部长职务。任免权虽然包括任和免两方面,但任和免发生的频率往往有很大差别。[25]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著:《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27] 本文所论述的任命是宪法意义上的,而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对一般公务员的任命。[21] [英]M.J.C维尔著:《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3页。
[2]日本总理大臣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提名,天皇依据国会之提名任命(日本宪法第67、6条)。[43] [美]凯斯·R 孙斯坦著:《设计民主:论宪法的作用》,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5页。
其余法官由大法官任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至于其他各部部长,由于必须使党的领袖们获得正式酬谢,又必须安抚各个派系,使他们和国会保持一致,总统的选择范围因而也受到很大限制。[35]美国历届总统在选择法官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1)选择是否会使他在有影响的利益集团中更受欢迎。
Copyright (C)2002-2012 中国将军政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40] 田穗生等著:《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74-175页。何况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新闻独立、媒体曝光等途径已经能够对一般官员的行为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哪里刑法和弹劾过程的失效,哪里舆论的压力不足以制止严重辜负人民信任的行为,罢免官员就被认为是可取的。[68]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被弹劾的行为,对于国家元首,以叛国、违反宪法和法律为主,对于高级官员,以职务上的违法为主。[60]美国弹劾的范围之所以比一般国家宽泛,是因为国会对行政官吏违法行为的监察权较小,所以便以扩大适用弹劾权作弥补。
笔者认为,常委会的这种免之权不仅建立在现实的需要上,不仅因为部长、委员会主任们作为总理的助手地位相对较低,因工作需要变动可能较为频繁(实际上我国的部长经常在变动[52]),而且需要在理论上有站得住脚的理由,即这些部长的任是在首长提名的前提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因此其常务委员会只要有其首长提名就可以对他们免,这里的任与免之不统一只是任免中的决定者不统一(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是其常务委员会),提名者是统一的(都是总理),而提名者是比决定者更拥有实质性任免权的人,因此常务委员会之所以有免之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因为这一规定并没有违背首长制中尊重首长这一基本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对总统解除独立管制机构(如州际商业委员会、核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暑等机构)负责人职务的权力作了某些限制,理由是这些机构执行的是部分立法职能(在国会委托立法的授权下制定规章)和部分司法职能(在当事人违反规章或发生争议时进行裁决),不同于一般行政机构。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提出的辞职(第8条)。[34] [美]查尔斯·A·比尔德著:《美国政府与政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71-173页。
虽然美国只有7 个州把行政任命作为选择法官的正式确定方式,但因为存在着临时任命,所以即使在使用选举方式选择法官的州,行政任命也是屡见不鲜的。[73] 陈业宏等著:《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01页。
[49]我国宪法第63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9条都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的组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宪法第63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则都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对国务院部长级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宪法中的权力规范涉及国家元首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产生、性质、地位、组成、任期、会议、职权等多方面内容,文本所论述的主要是宪法规定的议会任免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问题。[60] 吴大英等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99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三、任免权与监督权之关系为国家挑选德才兼备的人才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那么,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方式来肩负这一重任、行使相应的任免权呢?在民主国家,国家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应当是通过民主渠道产生的,如议会议员由公民选举产生,政府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等等,人民直接选举议员组成议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政府,进而对社会进行管理是代议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65]美国在制定宪法时,弹劾是宪法创制者协商的核心问题。
至于政府部长一般都有不成文的惯例性条件,如在美国,总统提名部长人选时照例从自己党内选择,尤其是国务卿的职位,习惯做法(尽管并不是一成不变)要求总统选择他党内那个全国性声望仅次于他的人任国务卿,即除总统本人外,他应是党内最有势力的人物。二、任免权之免任免权包括任和免两方面,通常这两方面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人选由总统向国家杜马提出后,国家杜马才能审议并作出决定。[10] 笔者在此并不是呼吁立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指出现有政治体制模式的不合理之处与对现有政治体制模式的改进不完全是一回事,后者应当有一个过程,它更多地需要政治家们的智慧和策略,而前者应该是理论界的任务(当然他们不能垄断这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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